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仕钟,陈素勤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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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素勤:本院受理原告张仕钟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