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君,于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黑0822民初23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于峰:本院受理原告韩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韩君于2014年11月7日与被告于峰签订的购楼买卖协议书(合同)应立即执行,房屋价值200 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822民初23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后一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将依法缺席裁判。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佳智 联系电话:0454--6797051收件人地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邮政编码:154400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