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磊,于志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