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丽丽,聂作辉,季春旭,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 ,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春旭:本院受理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诉被告魏丽丽、聂作辉、季春旭、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解除2012年兴达按揭借字第103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90,906.93元,利息98,405.3元,本息合计489,312.23元(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剩余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至还清止。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春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