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元法,高明理,项东东, 金华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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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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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元法、高明理: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元法、高明理、项东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令状式、判后答疑、不诚信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被告项东东提供的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在本院第23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