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剑飞, 浙江永红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甬舜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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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甬舜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袁剑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甬舜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袁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