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志市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西分理处,董庆国,李永霞, 尚志市庆国米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83执95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庆国(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李永霞(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尚志市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西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庆国米业有限公司、董庆国、李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183执95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查封抵押财产评估、鉴定情况。董庆国所有的房屋6栋依法委托哈尔滨天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市场价格为1 381 900元,尚志市庆国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米生产设备依法委托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价值为811 7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届满后10日内到尚志市人民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并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逾期将视为对评估、鉴定结果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裁定启动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