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大维,长春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大维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