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勇,鞠连成,辛威,李洪波,张新颖,赵玉艳,杨威,韩雅珍,陈玉宝,刘闯,陈末良,王黎明,粱丽,孙正涛,许玉芝,孙焕焕,陈贞卫,安娜,韩丽红,张冬梅,翟玉龙,张国良,李玉石,孙加帅,马驰,李本常,李建波,叶翠荣,王坤,胡艳,王小雨,刘作政,彭雷,高阳,高丽娟,陈雪峰,杨国海,徐志君,王双双,宋淑霞,郭云峰,马靳杭,韩兆波,李侠,张庆生,王野,于建强,许章怡,陈晓红,梁丽,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易达货站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吉7101民初279号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
王双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易达货站(92220101MA14UM989D):本院受理许玉芝、孙焕焕、宋淑霞、陈贞卫、安娜、韩丽红、张冬梅、翟玉龙、张国良、李玉石、孙加帅、马驰、李本常、李建波、叶翠荣、王坤、胡艳、王小雨、刘作政、彭雷、高阳、高丽娟、陈雪峰、杨国海、徐志君、郭云峰、马靳杭、韩兆波、李侠、张庆生、王野、于建强、许章怡、周勇、陈晓红、鞠连成、辛威、李洪波、张新颖、赵玉艳、杨威、韩雅珍、陈玉宝、刘闯、陈末良、王黎明、粱丽、孙正涛诉王双双、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易达货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许玉芝、孙焕焕、陈贞卫、安娜、韩丽红、张冬梅、翟玉龙、张国良、李玉石、孙加帅、马驰、李本常、李建波、叶翠荣、王坤、胡艳、王小雨、刘作政、彭雷、高阳、高丽娟、陈雪峰、杨国海、徐志君、郭云峰、马靳杭、韩兆波、张庆生、王野、于建强、许章怡、周勇、陈晓红、鞠连成、辛威、李洪波、张新颖、赵玉艳、杨威、韩雅珍、陈玉宝、刘闯、陈末良、王黎明、梁丽、孙正涛对本院作出的(2021)吉710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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