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媛芬,沈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建:本院受理原告张媛芬与被告沈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高新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