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建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姜建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姜建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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