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有本,施万东, 扬州时上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时上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万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有本诉被告扬州时上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万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布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