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建军,周润航, 四川恒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9民初22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建军、周润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恒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军、周润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9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建军、周润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四川恒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物业费9769.92元和垃圾清运费60元,共计9829.92元;二、驳回原告四川恒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