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天伟,朱正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正雄:本院受理原告张天伟诉被告朱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法官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由被告朱正雄偿还原告张天伟欠款50000.00元整;由被告朱正雄支付原告张天伟利息10000.00元(按年利率10%,暂计算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朱正雄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在本院金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