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文波,邓军剑,朱春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801民初307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军剑: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波诉你、朱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1)新280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军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文波支付借款418,000元;二、被告邓军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文波支付违约金8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文波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