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伟雁,肖永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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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永红(公民身份号码4416111979104081121):本院受理原告冯伟雁诉被告肖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且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当事人民事案件的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时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