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邬海千,李富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富昌:本院受理原告邬海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