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静, 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