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传迪,周凯 |
公告类型 |
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
案号 |
(2019)豫0327刑初525号 |
案由 |
诈骗罪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依法审理的被告人王传迪、周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出的(2019)豫0327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人王传迪、周凯共向本院退缴赃款24190元,该案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POS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将10台POS机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公安机关已查实涉及4名被害人,该案被害人身份信息不明,至今未能找到,致使上述款项无法进行退赔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通知相关被害人到我院认领,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的,可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
刊登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