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洪林,刘自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自兴:本院受理何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何洪林要求你偿还借款现金8000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