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贵明,荆浩泉,刘吉全, 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骏驰工程园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贵明: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骏驰工程园林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荆浩泉、刘吉全、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