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腊梅,李更先,王鹏飞, 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卫辉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更先、王鹏飞、卫辉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腊梅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