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俊周,王伟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伟林: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周与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