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春波,钟明路,于胜才,王凤艳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人民法院
内容
钟明路、于胜才、王凤艳: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波与被告钟明路、于胜才、王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富锦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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