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静,包春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春香:本院受理徐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