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庆国,刘艳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庆国(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刘艳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一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