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元本,徐海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海洲(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曾用名徐海龙):本院受理赵元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