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玉军,解志武,王新峰,王贵荣, 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解志武、王新峰:本院受理原告马玉军诉解志武、王新峰、王贵荣、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马玉军运费389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诉讼诚信提示、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