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兴红,解志武,王新峰,王贵荣, 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7103民初920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解志武、王新峰:原告王兴红与被告解志武、王新峰、王贵荣、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71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