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兴,李剑佩, 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2599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李剑佩: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兴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2599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收取的服务费6000元;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收取的承租户三个月租金6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