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俊平,李俊萍,金鑫公司, 新疆金鑫双安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312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金鑫双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俊平诉新疆金鑫双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要点:一、被告新疆金鑫双安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俊萍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新疆金鑫双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俊萍借期内利息210元;三、被告新疆金鑫双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俊萍逾期利息5888元(2018年12月27日-2020年11月26日),后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李俊萍支付自2020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上被告金鑫公司共计给付原告李俊萍26,098元,被告金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俊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鑫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