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疆,许先雨,李斐,郑凤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先雨、李斐、郑凤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疆诉被告许先雨、李斐、郑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郑凤霞、许先雨向原告刘志疆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郑凤霞、许先雨向原告刘志疆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利息;3.判令被告李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郑凤霞、许先雨、李斐承担律师费11200元、诉前保全费1270元、诉前保全诉责险保险费用500元、交通费200元;5、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