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成,严飞成,严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456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成诉被告严飞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要点:一、被告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志成欠款102,900元;二、被告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志成交通费110元;三、驳回原告张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