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彦申,余小涛,赵改云,赵春霞,陈国安,陈春伟,赵伟涛,王中彬,黄士银, 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164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中彬:原告赵彦申、余小涛、赵改云、赵春霞、陈国安、陈春伟、赵伟涛诉被告你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士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王中彬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赵彦申、余小涛、赵改云、赵春霞、陈国安、陈春伟、赵伟涛劳务费共计124950元及利息(利息以12495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黄士银不承担支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王中彬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