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艳芳,翟志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翟志龙:本院受理原告孙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