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李美琪,李鸿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美琪、李鸿扬: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