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祝捷,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许卫东,李贞珠,杨遂保, 河南华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豫0103民初3600号,(2018)豫0105执679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卫东:关于申请执行人祝捷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你名下位于二七区合作路1号院22号楼2单元2层13号房产一套,成交价为3396150元,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受偿940104.62元,抵押权人李瑞莲受偿63972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4047元,扣除申请人祝捷垫付的评估费13 127元,剩余1749151.38元,因该房屋系被你与配偶李贞珠婚姻存续购买,每人各享有剩余的1749151.38元一半即874575.69元,关于你享有的874575.69元,案外人河南华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案外人河南华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得182403.69元,申请人祝捷分得692172元;关于配偶李贞珠享有的874575.69元,在李贞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执6793号案件申请人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执行被执行人你和李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为首查封,债权人杨遂保对李贞珠享有的份额提出参与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分配,债权人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受偿605843元,债权人杨遂保受偿268732.69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