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黎明,逄克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302民初20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逄克学:本院受理原告孙黎明与被告逄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23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逄克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黎明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孙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逄克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