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丁秀,邢盛,张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黑1085民初143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人民法院
内容
邢盛、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丁秀与邢盛、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085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盛、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丁秀货款90 000元。本案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由邢盛、张莉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此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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