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秀,邢盛,张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5民初14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盛、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丁秀与邢盛、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085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盛、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丁秀货款90 000元。本案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由邢盛、张莉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此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