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国生,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1民初166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08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要点:一、付国生给付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物业费55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付国生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