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秋生,何盈盈,刘光聪,张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226民初85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光聪: 原告李秋生、何盈盈与被告刘光聪、张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李秋生、何盈盈与被告刘光聪、张丹于2008年8月2日就购买坐落于绥棱县绥棱镇西北街五委鑫鼎花园东厢房15幢15号建筑面积113.31平方米门市的房契有效;二、被告刘光聪、张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李秋生、何盈盈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 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 085元,由被告刘光聪负担。现因刘光聪无法联系,公告向刘光聪送达(2021)黑1226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