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涛,郭柄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7039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柄良:本院受理原告金涛与被告郭柄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3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被告郭柄良向原告金涛返还款项40,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