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敏, 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张敏与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敏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西五巷88号海盈城市花园3栋13层1单元1305室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敏逾期交房违约金8,461.84元;3、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敏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302.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