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娥,冯传喜,冯传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2民初4793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传喜: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娥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2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传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志娥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724.38元(2155.48元×80%);二、驳回原告张志娥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