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羊绍林,李登年,张青恩,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4223民初20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登年、张青恩:本院受理的(2021)新4223民初202号原告羊绍林诉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42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登年、张青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羊绍林劳务费1945480元。2、被告李登年、张青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羊绍林逾期利息损失145911元。3、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两项债务向原告羊绍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