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军,向文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3124民初99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文军:本院受理原告林军与被告向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新3124民初99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3124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向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军支付货款41,296.30元、逾期付款利息795元,并支付以本金41,296.30元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向文军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597.6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