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刘某某,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203民初178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203民初178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32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