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某,杨某,任某某,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203民初13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杨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7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利息以本金450000元为基础、以月利率10.8‰的标准计算;2020年2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经偿还的利息44874元应予扣除。);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任某某、任某某对被告杨某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7元,由被告杨某、任某某、任某某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