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某某,张某某, 铜川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铜川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铜川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