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李某, 黑龙江富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富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恢复执行,由于你们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后期法律文书将在本院公告栏予以公告,无其他特殊事由,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